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质量,保证伙食供应和食品安全,切实维护学校和广大学生利益,维护校园稳定,落实学校主体责任,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餐饮服务行业准入管理办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近年来的管理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餐饮服务网点各食堂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督体系
把校内餐饮服务网点各食堂纳入统一管理,构建由政府职能部门、学校、学生对学生食堂实施监督管理,由后勤服务管理部门和学生食堂内部自我监督管理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督体系。
第四条监管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
(二)学校对学生食堂的日常管理规定
(三)学校和托管企业签订的托管经营合同以及下列约定: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书
2.消防安全责任书
3.学生食堂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
4.学生食堂伙食品种、伙食价格和窗口服务量化考核表
5.学生食堂食品安全要求及处罚标准
6.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生食堂综合考核评价指标
第五条监督方式
强化日常监管,每月量化考核,年度集中考核,奖励与处罚相结合。
第六条监管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监督流程
一提醒、二整改、三处罚、四复查、五培训。
提醒:指学校职能部门对托管食堂及其员工工作中存在的失误或不正确的行为,采取口头提醒或《整改建议书》的形式给予提示和指导。
整改:指学校职能部门对提醒无效的行为,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托管食堂限期整改纠正。
处罚:指学校职能部门以《处罚通知书》的形式,对拒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托管食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有可能引发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或*****的失误或错误行为,可直接下发《处罚通知书》。
复查:指学校职能部门对处罚后托管食堂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托管食堂加倍处罚,同时追究托管单位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培训:学校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托管食堂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采用培训的方式加强对托管食堂的指导和帮助,以规范食堂内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培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托管食堂负责人每周例会、食堂员工集中培训等。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考核原则
对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实行量化考核(百分制),其中后勤服务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每天进行一次,每月汇总考核结果,学生食堂管理领导小组和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每月对食堂考核一次,根据各项分数及权重汇总排序,确定考核结果,结果向各食堂进行反馈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量化考核
(一)日常考核由职能部门监管人员完成,主要填写《学生食堂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和《学生食堂伙食品种、伙食价格和窗口服务量化考核表》,每周上网公示,每月汇总考核结果。
(二)月度考核
1.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当月到各食堂检查情况和《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学生食堂综合考核指标》对各食堂评价打分。
2.学生食堂满意度调查由学校团委系统组织实施,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负责调查表的发放、收集、结果统计汇总、结果上报等相关工作。
3.食堂月度考核结果由后勤服务管理部门和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考核得分以及学生满意度调查结果加权平均组成,权重分别为50%、30%、20%。
(三)年度考核:月度考核的平均数即为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条考核评价
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对应的考核分数分别为:85以上、80-84分、70-79分、70分以下。
第四章奖励
第十一条奖励条件
(一)本年度未发生食品安全卫生责任事故、工伤事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处罚、火灾事故等其它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不良影响事件。
(二)餐饮服务满意度80%以上,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综合评价分数80分以上(含80分)。
(三)年度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等级
第十二条奖励细则
(一)年终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食堂进行奖励,除给予精神奖励以外,在食堂奖补政策上享受更加优惠待遇。
(二)一个合同周期内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且排名第一的托管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不参加投标直接续签下一个周期托管合同。
(三)年度考核不及格(70分以下)的托管单位,合同自行终止,不再续签下一年合同,且三年内不再接纳参与我校食堂对外托管项目的投标。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三条经济处罚
按照《学生食堂食品安全要求及处罚标准》执行
第六章托管企业退出
第十四条正常退出
(一)合同到期自动终止,正常退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办理移交手续后,托管企业自行退出,合同自动终止。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合同不再续签。
(三)年度考核合格,但学生满意度调查结果平均分值低于60分的,合同不再续签。
(四)托管单位提出退出
1.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双方协商,托管单位可提前退出,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因托管方特殊原因,无法继续经营,托管方可提前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批准后,按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强制退出
对招标引进的社会餐饮企业,在经营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其实行强制退出。
1.发生食物中毒,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引进的社会餐饮企业有关的;
2.因擅自提高价格,或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等引发****,影响恶劣的;
3.引进的社会餐饮企业违反学校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给学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4.经营过程中违法犯罪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理的;
5.在学期中途无故停止营业的;
6.在经营过程中有转包、分包经营行为的。
凡强行退出的托管企业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并在接到《强制退出通知》二周内办理食堂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其它符合《安徽省高等院校餐饮服务行业准入管理办法》退出条件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1日起实行,先前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