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总务处发布时间:2016-01-19浏览次数:11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执行上级规定,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资产,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固定资产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批总值5万元以上的作固定资产,不足5万元的作低值耐用品。

第五条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七条学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学院行政管理序列履行各自职责,学院领导机构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资产管理工作重大决策和任务;

(二)审批资产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三)监督审查全院资产管理工作;

(四)委托有关部门及人员做好资产管理专项工作。

第八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及职责:

(一)总务处为全院固定资产的实物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完善学院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编制、汇总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做好固定资产配置审核工作,报学院相关部门审批执行;

3.做好全院固定资产入库、调配及库存管理工作;

4.做好全院固定资产实物总账及明细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5.做好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

6.负责与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定期核对账目、实物;

7.做好全院固定资产清查及学院固定资产内部处置工作;

8.提供固定资产数据查询服务;提出固定资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9.学院安排的其他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财务处为全院固定资产的财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固定资产会计账务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2.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资金预算及管理;

3.负责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等收入管理;

4.负责与总务处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5.负责与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

6.上级及学院规定的其他资产管理方面职责。

第九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职责:

凡占有、使用学院固定资产的部门均为使用部门,使用部门为固定资产的基层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1.根据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具体业务;

2.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招标、采购,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3.按学院规定程序办理资产相关业务,接受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4.做好部门台账(总账、分类明细账)的登记管理,妥善保存相关业务单据;

5.保管、养护本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加强对本部门公用及个人使用的资产的监管,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产内部调剂、清查和处置工作;

7.做好其他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对面向全院教职工或学生的公用资产,有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的由该单位承担使用管理责任;没有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的或使用管理单位不固定的,按该资产使用性质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承担使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与固定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部门及职责:

(一)学院基建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基建类固定资产购建申报、竣工验收、决算及移交工作;

2.基建类固定资产改造、扩建及验收、财务决算工作;

3.基建类固定资产的大型维修及财务决算工作。

(二)学院监察审计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督查、审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参与并监督全院各类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对于招标采购的固定资产应全程跟踪监督;

3.参与并监督全院各类固定资产的清查、清理和处置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全院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各部门分管院领导对其所分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各二级院系、处室、部、中心负责人对所属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和保管人对其所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加与验收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四条学院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避免重复、盲目购建。各资产使用部门应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定期上报年度购建计划,由职能部门汇总报批。严格执行审批之后的计划,合理安排购建时间。

第十五条一般固定资产的购建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经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并报院长同意后,按学院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大额固定资产或基建工程的购建按学院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购置固定资产应遵照学院资产配置标准和要求执行,对于使用部门违反相关规定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办理资产入库和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由使用部门组织,资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技术部门根据规定派人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将固定资产有关资料移交相关部门。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凡固定资产使用之前均应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相关经费。

第十八条使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十九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日常维护主要有使用部门承担,原资产采购部门及学院相关技术部门应予以必要协助。

第二十一条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由学院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签定契约,登记备查账簿。

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上级有规定免收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转移与清查

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进行合理调配,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学院内部转移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内部资产清查,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不能按时交出的,由财务部门按资产原值从其工资中扣除。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使用需到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使用部门不得私自转移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学院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前或学年末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处置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七条学院应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

第二十八条学院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内部申请表并附书面情况说明及有关处理意见;

(二)技术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职能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

(四)根据处置资产总值大小按有关规定报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一)购置年代久远,设备陈旧落后,失去实际使用价值的;

(二)设备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其主要功能的;或根本没有维修价值的;

(三)设备虽然能修复,但修理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对于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报废手续并暂缓安排同类资产的购建。

严格按资产管理部门公布的程序与要求履行报废手续,未获批准,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对于主管部门已同意报废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回收按规定处理,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调整账目。

第三十条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一条学院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二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章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计价及账务处理按上级规定办理,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或重新评估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十四条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院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分类账;

(二)各使用部门设置部门台账并按固定资产实物分类登记明细账;

(三)院总务处设置全院固定资产实物总账及分类账,并对固定资产一一建立卡片,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并随固定资产一起流转。

第三十五条明细账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部门、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记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内部转移(调剂),调出单位、调入单位、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依据相应单据,做好有关账簿的变更。

第三十八条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九条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对固定资产入账、销账要同步进行,并定期核对账、卡、物,财务处要与总务处做到账账相符,总务处要与使用部门做到账卡相符,使用部门内部要做到卡物相符,在有关资产数据上报前应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三者相符。出现问题的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账务。

第九章奖罚

第四十条全体教职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责任和义务,要树立固定资产产权意识,自觉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行为人,学院将视情况分别予以奖励和表彰:

(一)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二)引入外部提供的固定资产,学院拥有其产权并能无偿使用的;

(三)举报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挽回损失的。

第四十二条资产管理人员、业务操作人员及使用人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造成一般损失的,赔偿或弥补全部损失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赔偿或弥补全部损失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非法侵占固定资产、利用学院固定资产谋取不当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不当所得,造成严重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办理相关业务时,违反操作规程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予以暂缓、停办有关业务,严重的予以经济或行政处罚。

(四)因使用、保管不慎,致使固定资产丢失、损毁的,赔偿全部损失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上述经济奖罚标准,由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按财务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111日起施行,如发现有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耐用品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并可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和业务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