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业务规程

发布者:总务处发布时间:2016-01-19浏览次数:1130

 

为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各项业务的操作程序及要求,依据上级及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是对《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制度的补充、完善,未涉及的内容以原制度为准,先前相关制度如有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本规程自20141110日起执行,由学院授权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

一、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与分工按照《办法》第三章执行。

二、固定资产有明确使用部门(人)的,由该部门(人)承担使用管理责任,个人专用的,其所在部门承担管理连带责任。没有或不易确定使用单位(人)的,按该资产使用性质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承担使用管理责任。

三、资产管理部门将所管理的资产交于相关使用部门(人)使用时,应履行必要的登记或告知义务。使用部门(人)不再使用资产时,应与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资产清退手续。自登记使用之日至退出使用前,由使用部门(人)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个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其所属主管部门承担。

四、资产管理员负责所在部门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及办理资产配置、验收、入库、转移、处置、清查、账务处理等业务,负责与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进行业务对接。

五、实行资产业务不良记录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各部门资产使用、管理及业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各部门在办理资产各项业务时及日常使用管理资产过程中存在的不良或违规行为进行记录。考核结果上报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及纪检监察部门。有不良记录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三次以上不良记录的,予以通报并暂缓办理各项业务。

第二章固定资产范围及价值标准

一、针对我院具体情况,参照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对固定资产范围明确如下:

固定资产国标分类

主要范围

房屋及构筑物

房屋及构筑物、门禁、仓等

通用设备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广电设备;光、电、自动化及分析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

专用设备

矿产、油气开采设备;冶金、电力工业专业设备;工程机械;农林机械;食品加工专用设备;缝纫加工设备;造纸和印刷机械;医疗设备;安全生产设备;邮政专用设备;教学等专用仪器仪表;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等

文物和陈列品

文物;陈列物、景观、雕塑等

图书、档案

图书;期刊;资料;档案;视听出版物等

家具、用具、

装具及动植物

家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动物、植物等

二、耐用期限一年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物资,作固定资产:

(一)单价1000元以上的通用设备;

(二)单价15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三)单价1000元以上的家具;

(四)价值5万元以上批量同类物资,且有较为固定的使用场所,不易发生改变的;

(五)图书及具有珍藏价值的文物和陈列品;

(六)其他根据规定应当纳入固定资产的物资。

有关说明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折旧率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三)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应当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四)购建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三、耐用期限一年以上,但不在上述之列的物资,作低值耐用品,按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易耗品按存货进行管理。

四、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学院固定资产:

(一)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二)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等(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组成部分,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按不同情况予以维修或消耗处理)

(三)不涉及主体结构变动的房屋重新装修费用。

第三章固定资产计价入账

一、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四)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七)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执行。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办法由学院财务部门根据上级规定执行,但下列资产不计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四、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或重新评估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五、固定资产入库后七日内持相关凭证办理财务入账手续。因资金等原因暂不予支付或结算的,由财务处根据会计有关规定先行挂账,待日后作相应调整,以保证入库、入账基本同步。

第四章固定资产配置

一、固定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所需资产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

(三)申请配置的资产符合配置标准;

(四)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资产的事项。

二、部门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年度所需固定资产,除上级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门在年度预算编制或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或调整部门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在规定期限内报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初审。

(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配置标准结合资产使用情况审核计划,报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其中因工作需要超出配置标准的,由该部门提出书面说明报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学院审批结果,编制或调整全院固定资产配置计划并予以内部公开。

三、日常零星配置固定资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部门填写《资产(物资)配置申请单》,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核;

(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配置规定及标准,三日内审毕,并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根据相关规定,暂缓或不予配置的,退回申请;

2.可内部调剂的,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予以调配;

3.确需购置的,由申报部门报请院长最终审批。

(三)对于院长同意购置的,申报部门将《资产(物资)配置申请单》交采购承办部门按采购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四、对于符合申报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限制性配置(即对配置时间、数量、频次进行限制):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二)学院资金暂不许可的;

(三)部门资产管理中存在重大问题,整改不力的;

(四)未按规定处理好闲置、报废资产的;

(五)资产利用率低,已有闲置或可能会出现闲置的;

(六)能共享资源或有替代方案但要求新购又未获学院批准的;

(七)拒绝接受或要求更换经维修后尚能满足基本需求的资产的;

(八)非学院统一安排,自行要求更换仍在正常使用年限内的资产的;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对不符合配置规定、填报信息不清不全、超出规定期限上报的配置材料不予审批。未列入配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配置。

六、通过接受捐赠或校外无偿调拨取得固定资产不受相关配置规定约束;通过租赁形式配置固定资产由承办部门按学院同意的方案办理,后续管理由承办部门负责;利用学院或上级各种专项资金配置固定资产,除学院有特别规定外,均应遵照上述配置规定报批,同时应向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提交专项资金使用的证明材料及拟配置资产清单等。、

第五章固定资产采购实施

一、能集中采购的固定资产,应由学院采购承办部门组织集中采购。对零星采购要从严控制,已办理过集中采购的,通常半年内不再安排同类资产的零星采购审批。

二、固定资产采购形式、时限及采购实施方,按学院现有物资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一般每年3月、5月、9月、11月上旬集中办理相关采购审批。非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受理。

四、单次购置2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签订采购合同。建议非常规资产亦签订采购合同,以备**之需。采购合同副本应在办理入库时提供给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查验。

第六章固定资产验收

一、验收时间

自取得固定资产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验收人员组成

验收由使用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采购承办人全程参与。具体规定如下:

通过招标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技术管理部门共同验收,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或技术性很强的资产验收,可邀请校内外技术人员或专家参与。

非招标形式采购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会同技术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三、职责与分工

(一)采购承办人验收前填写《资产验收单》中相关信息并通知使用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中提供必要的验收备查文件(单据、合同等),负责解释、说明并做好相关反馈工作。

(二)资产使用部门确定验收时间及人员并负责通知有关人员准时参与验收。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派专人按照所购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做好试机条件的准备工作。

(三)资产使用部门及技术管理部门重点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与合同规定或购置约定的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以及附、备件是否齐全等;检验该项资产的运转是否正常、使用状况是否良好,有关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规定或购置约定的要求等技术、性能方面的内容;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对上述检验、检查予以监督;

(四)资产使用单位填写《资产验收单》中有关信息并注明验收结果。参与验收的各有关人员,应于验收工作完成后在共同认可的验收单上签字以落实验收责任。签字之后将验收单交采购承办部门(人)。

四、组织和参与验收的部门及人员应认真按规定验收。如出现验收不严,造成损失的,学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实行集中采购或招标采购的资产,学校另行组织专门的验收小组进行统一验收的,有关签字的程序可以根据情况简化。

六、房屋构筑物等特殊资产验收工作另有专门规定的,应遵照其规定进行验收。

七、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应的资产验收。

八、固定资产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采购承办部门(人)应按合同条款或购置约定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更换、派员检修或索赔。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入库、入账等手续并将固定资产有关资料妥善保存或按档案管理规定移送相关部门。

第七章固定资产入库、领用

一、固定资产验收通过后七日内(或正式使用前),应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承办部门(人)向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配置申请材料(《资产(物资)配置申请单》或其他申请材料);

2.验收材料(《资产验收单》或其他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3.购置合同及签呈原件或有关协议等(没有签订合同、协议的,无需提供);

4.资产价值凭证(发票或价值评估书等);

(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验提交的材料,出具《资产入库单》,采购承办部门(人)持入库单,七日内去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为方便日后对账,入账及入库名称应保持一致。

(三)图书类固定资产入库由图书馆自行填写《图书类固定资产入库单》报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登记备案,持备案后的入库单去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

(四)为便于汇总记账,非特殊情况,固定资产取得日期一律以入库日期为准,折旧起算日以入库日期为准。

二、入库后的资产方可领用。领用资产应办理初始登记手续,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领用部门提供的信息填写《资产领用(保管)登记表》,并由领用人、领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及部门负责人签章确认。对暂未领用的资产,登记在采购部门名下,由其负责保管,日后调配他用时,按资产内部转移办理相关手续。

三、通过捐赠、调拨或其他各种专项经费取得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人)应按照上述相关规定主动办理入库、领用等手续。使用部门(人)未主动办理的,一经查实,视为隐匿国有资产,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未经学院许可,借统一分配之名,私自以旧换新的,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资产入库,不予进行旧资产账目变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不予办理入库。未入库的固定资产,财务处不予办理报销和入账:

(一)未按固定资产配置及采购规定,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

(二)采购价明显高出市场价或超出许可范围采购的固定资产;

(三)未按规定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

(四)入库材料不全的;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固定资产建账、编码与信息电子化

一、建账要求

(一)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入库、验收及领用单据,建立资产实物账。实物账应能准确反应资产属性、使用信息等。

(二)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提供的信息,建立部门明细账。部门明细账应能准确反应资产属性等信息。

(三)财务处根据资产入库单建立资金总账及分类明细账。

所有账目登记要细致、准确,并及时更新,保证基本同步,确保账实相符。

二、资产编码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已入库的资产进行内部编码,一个编码唯一对应一件资产。对于不便逐件编码的批量入库的资产或成套资产可作为一件,进行编码。已编码的资产应部分或全部张贴统一的标签。资产标签应注明资产名称及资产编码,在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规定的位置张贴。一般张贴于资产正面的左上方。带有附属件的资产,只张贴主要资产。

三、资产信息电子化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归档业务材料时应按每笔资产申请配置直至办结为一件,将所有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档案。对资产申购、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及使用、处置等情况应予以网络公示,相关信息应当实现网络共享和在线交换。

第九章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

一、使用部门及使用人均有义务保管好在用资产。对已报废尚未回收的资产,要妥善保管,不可随意丢弃、拆解或损毁。涉及维修的,质保期内由采购部门负责联系供应商(厂商)维修。超出质保期的,一般由使用部门承担,原资产采购部门及学院相关技术部门应予以必要协助。

二、对使用部门闲置半年以上不用的资产,为提高资产利用率,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收回,另配他用。

三、使用、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利用固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如有需要,应报学院批准,并将获批文件及用于经营的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报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备案。校内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学院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该比例有学院研究确定,费用由财务处收取。

四、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使用部门应切实履行相应责任,资产由专人使用的,还应注明使用人。使用部门、使用人以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登记为准,如有变动,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及时向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变更,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按规定予以变更。

五、几类特殊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一)房屋及其内部附属物

行政办公用房由院办公室、教学用房由教务处、后勤用房由总务处根据学院安排统一配置,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各专业实训室由各院系负责管理;语音教室、公共机房由网络技术中心负责管理;普通教室由各使用系部负责管理;普通公共教室由教务处负责管理;阅览室由图书馆负责管理;院领导办公室及行政会议室由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学生宿舍由学生处负责管理;经学院核定的院系部、处室所属办公用房由院系部、处室自行管理。除上述外其他用房由总务处统一管理。

相关要求:

1.各部门负责管理的房屋,其内部附属物有明确使用单位(人)的,由该使用单位(人)承担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责任;没有或不易确定使用单位(人)的,由该房屋管理部门承担固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责任。

2.所有教学、行政办公用房小型维修由总务处负责,大型修缮由基建部门负责。因专业建设需要,通过招标形式进行的装修装饰按招标要求执行。

3.房屋内部附属资产的配置按学院资产管理及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4.普通教室及室内附属物的配置由教务处汇总各院系需求后报总务处,由总务处一次性配置给有关系部,并与各系部签订《资产移交使用责任书》,由系部负责自移交之日起至退出使用前的日常管理。系部只有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系部不再使用时应及时退出,退出时需清点资产并到总务处办理资产退出手续,落实有关责任。未经总务处同意或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私自转移出去的,资产如有损失,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直接管理部门责任。系部内部转移使用的,由系部自行组织转出转入部门办理清点交接手续并将结果报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5.学生宿舍内部附属物由学生处汇总需求信息报总务处,总务处一次性移交给学生处,由学生处统一分配与管理。移交应有相关手续。

6.经营性用房及内部附属物由总务处一次性移交经营单位,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经营单位承担使用部门责任。

(二)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设备

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设备由安全保卫处负责管理,承担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责任。移交其他单位代为管理的固定资产,安全保卫处应做好资产移交登记手续并备案存查。

(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景观、园林、陈列物及名贵植物等

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景观、园林由总务处按地面构筑物进行管理;展览馆及其陈列物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名贵植物等由总务处负责管理或委托专业公司负责管理。

(四)接受捐赠或利用校外资金自建的固定资产

捐赠的仪器、设备等有明确受赠对象的,由受赠对象负责管理,捐赠给学院的,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统一分配,各资产使用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利用校外资金自建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五)利用科研等专项经费配置的固定资产

利用科研等专项经费配置的固定资产,登记在科研主持人所在部门名下,具体管理由科研主持人负责,其所在部门承担管理连带责任。人员、部门如有变动,应至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章固定资产出租出借

一、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租、出借单位在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会同相关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学院审批。

二、学院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承租(借)单位或个人。招标按照学院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时,应当与承租(借)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规范的租赁协议。协议中应当载明:租赁期限、使用范围、租金、交付方式等内容。协议承办由出租出借单位负责。

四、以上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具有连续性并且租赁期(借用期)在九十天以上的行为。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为临时性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临时性出租出借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租出借。所有出租出借资产均应报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五、固定资产租金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由学院财务处收取,否则视作私设“小金库”,作没收处理。

六、固定资产出租出借需要学院提供水、电、气等相关服务的,承租(借)方须到总务处办理手续,并按照学院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缴纳费用。

七、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以及因使用不当和人为造成的损坏由承租(借)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出租出借的房屋及构筑物以及配套设施的大型修缮工作由学院总务、基建部门负责,费用由学院承担。

八、整体出租出借校区的安保、卫生、日常维修等物业管理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未整体出租的校区物业管理由总务处委托专业公司负责。

九、租赁期满,承租(借)固定资产应办理交接手续,承租(借)方应保证承租(借)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出租出借单位负责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灭失的,应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一章固定资产转移、交接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资产内部转移:

(一)资产利用率不高的;

(二)机构或人员调整、变动的;

(三)学院同意的其他情形。

二、转移的类型及办理程序

(一)直接转移

转入和转出部门达成一致,填写《资产转移单》,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收存单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转入、转出部门分别对账目作相应变更。

(二)回库调配

对因利用率不高或离职、离任应当收回的资产以及根据学院安排调配回库待重新分配的资产,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予以收回,原使用部门(人)填写《在用资产回库登记表》,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予以确认后收存库房,另配他用的,由使用部门填写《资产领用(保管)登记表》,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相应账目。

三、转移及交接要求

(一)固定资产内部转移使用需到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使用部门不得私自转移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应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将管理人员变动情况报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进行调整。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向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交清所用固定资产,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离任手续,拒不交出或无正当手续留存的,由财务处按该资产购置原值从其工资中扣除。如获赠,应提供学院书面同意的材料。

(四)大型、复杂或精密资产移交时,相关技术资料应一并移交。已被学院存档的,移交方应向接收方提供档案目录。

(五)转移和交接应在资产账实相符的前提下进行,如不符,申请转移或交接的部门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必要时,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内部资产清查,确保交接时账目清楚、资产不流失。

第十二章固定资产处置

一、固定资产报损、报废

(一)各部门应本着勤俭办学的原则,对能维修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尽量维修使用,不作报损、报废处理。

(二)各部门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原则上采用集中办理方式,每学年终了前组织一次。

(三)账实相符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四)严格按规定程序与要求履行报废手续,未获批准,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资产报损、报废手续:

1.购置年代久远,已超过耐用期,失去实际使用价值的;

2.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机型已淘汰的,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

3.设备严重损坏,已无法修复其主要功能的或根本没有维修价值的;

4.设备虽然能修复,但修理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5.损坏、丢失并已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的;

6.其他根据学院需要,准予淘汰更新的。

(六)对于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报废手续并暂缓安排同类资产的购建。

(七)报损、报废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1.使用部门填写《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并附书面情况说明,对拟处置的原因、资产的下落作详细说明。如有异常情况,还须注明处理意见。书面情况说明须有部门资产管理员及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

2.技术管理部门组织技术人员或专家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技术鉴定,注明意见并签章。技术管理部门按资产性质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承担。其中办公设备由院办公室负责鉴定;网络及计算机设备由网络技术中心负责鉴定;专业实训设备由相关专业院系负责鉴定;其他由总务处负责鉴定。

3.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签章确认。

4.分管院领导对处置申报情况进行审批,并签字确认。

5.院长对处置申报情况进行审批,签字同意报损、报废后,使用部门将处置申报表连同情况说明材料交至资产管理职能部门。

6.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待处置资产达到一定数量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连同相关的《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等材料一并移交财务处,由其按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逐级报批。

7.根据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会同财务处、纪监部门共同处置资产。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批复办理销账手续,使用部门亦同步更新账目。

(八)对部分完好,可以使用的零配件应尽量拆下,作为教学、科研或行政配件使用,并建立备查帐,但拆卸报损、报废资产,应向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申请,经上报批准后办理相应手续。对私自拆卸的报损、报废资产,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可以拒绝回收并暂缓办理同类资产配置。

(九)对回收尚可利用的固定资产,应分类摆放,作为配置资源,建立领用手续。

二、出售、对外捐赠以及采用其他方式处置固定资产,应在进行必要论证的基础上,由处置承办部门填写《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并附书面说明材料,向学院报批(超过上级规定限额应先行报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获批后,将上述相关材料交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备案,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确认后予以调整账目。

三、出售已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先行造册登记,并联合财务处及纪监等部门评估待售资产价值,确定出售参考底价,报学院同意后,面向校内外公开竞价,竞价结束,售给出价最高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出售给我院内部员工。竞得者凭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出具的并由纪监部门及财务处负责人签字的缴款通知书去财务处缴纳相关款项后凭缴款证明领走所购物品。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缴财务处,纳入预算内管理,用于固定资产购置或维修等。

四、在未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前,使用部门应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要求妥善保管拟报废资产,不得私自处理。对于库存价值很小的处置资产或竞价无人购买或不便寄放库房的处置资产,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学院同意后执行。

五、固定资产处置情况应按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及时对外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章固定资产评估

一、经上级同意处置的资产,处置前应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作为处置参考底价。价值评估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财务处、纪监部门及有关专业技术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共同确定价值。

二、对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办理入库、入账时无原始价值凭证的,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参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其价值。金额较大的或技术性较强的资产评估,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财务处、技术管理部门及纪监部门联合评估确定其价值。

三、价值评估结束,评估人员需出具价值评估意见书,相关部门据此办理入库、入账或其他手续。

四、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可视资产价值大小和技术难度,组织内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章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一、固定资产清查的范围包含学院各部门及其它所有占有、使用学院固定资产的单位。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账实相符情况,固定资产使用现状,固定资产的配置状况,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的完整及部门资产管理的情况等。

二、固定资产清查的方法及时间:每年末或每学年终了时对固定资产实行抽查和全面清查相结合的方法。

三、固定资产清查人员组成: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工作安排,在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资产清查小组。小组人员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各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有关方面技术人员组成。

四、固定资产清查程序: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至各部门;各部门按清查方案要求,保质保量的做好自查,自查完毕后向学院资产清查小组申请验收。资产清查小组可根据需要对部分或全部单位进行核查。清查结束,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书面向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汇报清查情况,同时抄送财务处及纪检监察部门。

五、在清查过程中,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各部门要分类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落实赔偿等责任,报送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汇总后,报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超过权限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方能作调账处理。

六、对于清查中发现的部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一般违规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存在重大问题的,由使用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部门拒不说明情况的,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可视为存在重大违规,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请学院予以处理。

七、有关部门也可定期或不定期对部门管理或使用的资产参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自查。

八、资产清查期间停办资产采购、入库、处置等业务。清查全部结束后,固定资产账务如需变动,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或上级批示及时处理,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五章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

一、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予以赔偿:

(一)擅自动、用、拆、改固定资产;

(二)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资产;

(四)在实验、实训过程中不听从指导;

(五)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

(六)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七)因使用、管理不善,导致资产使用年限远未达到正常使用年限即已报损、报废的;

(八)其它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二、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丢失,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

(二)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者,可免于赔偿:

(一)因电源故障,造成资产损坏;

(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资产来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经领导批准存放物资的地点,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固定资产的被盗,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确属非责任事故;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四、赔偿的标准

(一)丢失使用一年内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打印机等可作私人使用的资产,应按购置原值赔偿;

(二)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双倍赔偿修理费用;

(三)损坏至无法修复及丢失资产或零部件的,按照公允价格合理计算赔偿金:

1.投入使用1年以上且不足5年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的50%-90%赔偿;

2.投入使用5-10年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的20%-40%赔偿;

3.投入使用10-20年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的10%-15%赔偿;

4.已使用20年以上的资产,赔偿金额一般不高于公允价值的10%

(四)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学院组织专家鉴定以确定赔偿金额。

五、赔偿处理程序: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后,必须及时逐级上报;资产被盗,要同时报告安全保卫处。各部门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认定责任人,无法查明损坏人的,按规定追究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管理及赔偿责任。同时按以下程序履行赔偿报批手续:

(一)单价不满2000元的固定资产的损失,由损坏丢失资产的部门填写《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二)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不含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失,由损坏丢失资产的部门填写《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并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本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核,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贵重设备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安全保卫处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由学院组织调查。

六、在确定赔偿金额及偿还日期后,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事故责任人及损失部门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缴财务处。赔偿费由损坏丢失资产的部门负责催还,财务处负责收款并开收据,所收赔偿费列入对口项目开支。对拖欠不交者,学院财务处应从个人工资账户中直接扣缴。

七、因外借其他单位(人员)使用,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由出借单位负责追偿;因外单位(人员)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该资产有明确使用部门的,由使用部门负责追偿,无明确使用部门的按资产使用性质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追偿。

第十六章固定资产管理奖惩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学院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能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勤俭办学,自制独特教学科研设备,成绩突出的;

(四)依法办事,同违反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或举报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挽回损失的;

(五)引入固定资产且学院已无偿获得产权的,奖励引入者引入资产总值的10%,最低100元,最高500元。以学院、院系、处室名义或校企合作赞助等形式引入的该类资产,折半奖励,但优先考虑引入部门当年度资产的配置申请。

二、学院固定资产各责任人(管理人员、业务操作人员、使用人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并责令改正,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疏于管理,造成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损公肥私的;

(四)擅自出租、出借学院资产,造成资产损失、流失的;

(五)擅自转让、处置或用于经营的;

(六)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七)不如实进行上报、入账、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资产账目不清、重要资产资料残缺的;

(九)使用不当,保管不慎,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灭失的;

(十)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监管,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和不按学校规定上缴资产收益的;

(十一)对学院资产管理方面的任务不认真完成或完成不及时的。

对上述行为,情节较轻者可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予以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流失、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重根据主观故意度、资产的损失总值、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评估认定。资产损失超出5万元,应视为情节严重。

三、因上述人为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毁、灭失的,除可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必须恢复资产原貌或按比例赔偿损失。赔偿标准按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有关规定执行。

四、奖惩决定和数额无具体标准的,由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